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季报表》参数文件的通知 国税函[1997]516号 1997-0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附件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迟”税情况季报表的参数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从1997年10月开始上报三季度报表。 数据上报使用电子信箱传送,报表格式与财税字[1997]50号文件一致,数据格式使用GCRS,各地区代码与会统月报表一致,文件名为“TSF”。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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