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高等院校征收奖金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86]财税字第114号 1986-05-12 现对高等院校征收奖金税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师兼课酬金和超工作量酬金的免税限额,是根据财政部[78]财事字241号和教育部[81]教干字0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的。由于几年来情况的变化,征收奖金税的免税限额,如仍按超过原规定的标准部分计算,不少地区反映执行有一定困难。为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对酬金超限额部分征收奖金税问题,在原规定酬金标准修改以前,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加强宏观控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放宽掌握。 二、根据高校后勤部门(包括食堂、车队、修缮队等)为一整体的实际情况,为了调动积极性,对这部门职工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可比照财政部[86]财税字062号文件对食堂职工的照顾办法执行,即免税限额可按三个月平均工资掌握。 三、为了便于高校加强统一财务管理,凡是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的附属单位,均以学校为单位征收奖金税。 财政部 1986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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