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企业经营讲求人性化管理机制,企业都会为员工提供多种多样的职工福利,其中组织团建活动属于其中一种最受欢迎的福利模式,旨在调动员工积极性开展后续工作。关于公司团建支出的财税处理方式不单单局限于职工福利费,本文将为大家提供多种财税处理思路。 一、团建支出的具体形式 实务中,我们常见团建支出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团建会餐支出、团建交通支出、团建会议支出等。 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时,通常会将上述费用计入福利费、招待费、差旅费等科目核算,但关于账务处理合理性的判定欠缺一定的考量。因此,对于细分的团建支出项目,需要按照不同的财务标准进行分类入账。 二、会计核算科目的选择 1.职工福利费 根据团建支出的业务实质,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说是标准的入账方式。 会餐、交通费用本身的受益对象是参与团建活动的企业员工,合情合理属于职工福利的范畴,因此,它的入账方式不同于业务招待费一样,受益对象为公司以外的人,在餐饮发票开具后,可以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中。 2.业务招待费 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处理主要是基于团建过程中发生的餐饮消费核算,将餐饮发票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中。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自身经营合理支出的一部分,但由于其范围比较广泛,查证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只要提前准备相关完整的证据资料,即可应对税务的稽查。此外,计入“业务招待费”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该账务处理方式更受财务人员青睐。 3.其他入账方式 除了“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这两种较为常见的团建费用入账方式,实务中还可以计入“差旅费”或者“会议费”中。 但是由于各地政策不一,且需要相关的资料,所以这两种入账方式不太常见,建议财务人员在详细咨询地税务部门后谨慎处理。 三、合规发票的开具要求 相关发票的取得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团建相关支出后,即使无需报销入账,也应该索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那么,关于取得团建支出相关发票的要求又有哪些呢? 参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的规定: “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不能抵扣的项目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提供餐饮服务的一方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收票方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因此,建议餐饮消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即可。 交通费用和会议费用等相关支出,建议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以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便于后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进项抵扣。 四、不同核算方式下的涉税处理 1.职工福利费 如果将团建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用核算,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业务招待费 如果将团建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用核算,需要准备业务招待项目的相关资料备查,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招待费用审批单等。 同时,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其他入账方式 如果团建支出计入会议费用核算,需提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如果团建支出计入差旅费用核算,同样需要提供证明材料,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上述两种核算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允许进项税额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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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问题:团建费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解答:
首先明确一点,在税法上是没有所谓的“团建费”的,因此对于团建费产生的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团建费税前扣除问题,不能简单的用“是”与“否”来回答。
单位或单位内部的部门,组织所谓的团建活动,可谓是千奇百怪、百花争艳、精彩纷呈......
但是,对于这些团建活动从性质上区分,可以分为:学习培训类、游山玩水类、吃吃喝喝类......
如果再进一步按照税法上的分类以及取得发票性质分:1.应作为集体福利费用处理;2.可以作为集体福利以外的费用处理。
在活动中取得的餐饮消费发票,肯定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团建活动是培训学习类的,取得的培训类的发票(非学历教育服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计入“职工教育费”,当然如果取得的是专票的,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团建活动是企业党组织举办的,且跟党建活动相关的,比如组织员工和入党积极分子等参观红色旅游景点等,费用也可以作为“党组织工作经费”进项会计核算和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合规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按规定抵扣。
综上所述,由于税法上并没有“团建费”这个项目,因此对于企业因为团建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在报销、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时最好不要混在一起,最好是对费用按照不同性质分别处理。只要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处理的,就尽量找到合适的其他类别处理。因为,如果不分门别类地处理,“团建费”在实务中很容易被主管税务局认定为“集体福利”,从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且税前扣除还要受14%比例限制。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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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党员工会团队建设活动经费税前扣除规范的探讨<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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