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财税[2010]1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8
摘要: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购领。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财税[2010]1号              2010-2-28

  税屋提示——依据黔财税[2021]34号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由省及省以下(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向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其确认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并报送财税[2009]12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后共同确认,并联合公布。

  二、对已确认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公益性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收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票据使用单位向省财政厅购领。

  三、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年度证明材料;

  (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在当期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捐赠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捐赠者允许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扣缴义务人在捐赠票据原件上加注“已申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字样,并将捐赠票据原件退还捐赠者。

  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公益性捐赠后,应在当期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捐赠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并报送捐赠票据等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