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琼府[2010]3号 2010-1-16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我省金融运行环境,提升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金融业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与金融共同繁荣,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的重点: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缓解“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强化保险保障功能,优化金融服务和改革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 二、适用的对象:在海南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含总部及地区总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海南的派出机构。 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含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注册地址和主要办公场所设在海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金融机构设在海南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并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等。 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主要包括获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主任)、副总经理(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保险发展资金、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经济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四、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支持农村金融业发展,在本省信贷投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奖励在海南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班子,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管理部门领导班子。 五、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用于对全省中小企业年度上交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和在资本市场新批准融资、再融资的企业管理团队的奖励。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小企业项目的无偿资助和担保贷款贴息、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贴和奖励、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奖励。 六、农业保险发展资金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以及保险经办机构的超赔风险补偿等,支持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我省农业保险体系。 七、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贷款贴息、农民和林业职工个体营造林小额贷款贴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小额信贷投放。 八、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全力推进组建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在内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或重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地方财政积极参与地方金融体系建设,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资本金注入机制。 九、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金融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规范行业自律行为,搭建和完善征信平台。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在引进留学人员或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十一、省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用于金融机构申报奖励资金的评审、信息发布等。 十二、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农业保险发展资金按照海南省政府已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并制定实施办法。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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