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中异常现象的审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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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2-11
摘要: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它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付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税金、其他暂收款、应付工资、预收款项等...
应付款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采购商品物资、原材料、接受劳务供应,应付未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它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付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税金、其他暂收款、应付工资、预收款项等。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繁多,查账时不可能全面审查,应抓住重点进行检查。
(一)审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
审查应付款项,一般应以账面大户、久悬账面未结户、积欠已久突然清账户等为重点,以“应付账款”明细账户贷方发生额为中心,采用逆查的方法,按照经济业务的记账册号,调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查证。
“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如果与下列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应,就属于经济业务的异常现象:
(1)如果与“预收账款”的借方发生额对应,可能将销售收入或购货单位支付的补付价款转入。
(2)如果与“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应,可能将销售的账外物资的款项、包装物租金收入转入。
(3)如果与“应付工资”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应,可能以发放工资的名义,将有关款项转移。
(4)如果与“预提费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应,可能将超提或结余的款项转入。
(5)如果“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与“应付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对应,这属于购货单位与销货单位之间拖欠货款的抹账,抹账的结果形成以货易货,不作销售的账务处理。
上述五种异常账户的对应关系,通过调阅记账凭证,查看所附的“原始凭单”,即可查实。
(二)审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发生额
审查资金去向,看有无挂入收入权益类账户问题。
例?某金属材料经销公司,1999年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为2180万元,取得增值税销项税额370.6万元,价税合计2550.6万元,已存入银行账户。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260万元,已缴增值税110.6万元。通过审查“应付账款”总账,发现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为1530.6万元,借方发生额合计为1162万元,期末贷方余额为368.6万元(其中尚未交付的货款为3150427.3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35572.65元),经过审查,该企业将期末货到未付款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从销项税额中作了抵扣。
企业账务处理:
(1)取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25506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 21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06000
(2)上缴增值税金1106000 (3706000-2600000)元
借: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1106000
贷:银行存款 1106000
审查方法:
(1)审查“应付账款”总分类账。凡是企业所购买的原材料,商品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支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即应支付货物的价款及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都在该账户的贷方反映。
新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商业企业如果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供应,货款未付,销货方虽然给购货方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凡是货款已付,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出的,允许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企业财会人员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抵扣。因此,在新税制实施以后,“应付账款”这一账户成了某些企业的“避税港”。
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的是应付账款的偿还数额,在这部分已经归还的款项中,所发生的购进货物及接受劳务供应的进项税额,只要用于应税项目的,都允许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审查“应付账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
按照该账户记录的业务所发生的时间及记账册号,调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查看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通过检查,发现该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到而货款未付的购进货物业务,作了错误的账务处理。
①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3082051.2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223948.72
贷:应付账款 15306000
②支付购货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11620000
贷:银行存款 11620000
上述会计处理,表明因货款未付,将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全部列入允许抵扣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的借方,期末无借方余额,并且将“应付账款”账户的贷方余额所含的进项税额全部作了抵扣。
因为“应付账款”账户贷方余额是含税的款项,应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款,使价税分离。计算出多抵扣的进项税额=3686000÷(1+17%)×17%=535572.65(元);
故审查后应补缴增值税53557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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