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4]3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7-17
摘要: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规定,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对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新国税办[2004]362号            2004-07-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9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乌国税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无任何经营行为,利用从税务机关领购的专用发票进行虚开代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专用发票和购买的伪造专用发票自行填开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等行为,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专用发票又虚开行为。

  二、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专用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规定,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对取得的虚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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