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5-30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38号)的规定,现对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2%;

  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3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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