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30
摘要: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05-30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38号)的规定,现对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淮南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1、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2%;

  2、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

  3、营业用房,预征率为2%;

  4、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5、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明确核定征收率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10]38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我局下发了《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淮地税[2010]61号),明确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并自2010年8月1日起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调整。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