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1]100号 2001-12-06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保证税收收人的持续稳定增长)针对印花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不能如实或不便提供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核定征收办法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8]41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对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核定征收办法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8]41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科日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按100%的比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购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根据企业“在建工程”科日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按100%的比例实行核定征收。 四、对建筑行业的转包、分包业务发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含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总承包人和转、分包人双方应根据企业相关会计科日记载的业务发生额,按100%的比例实行核定征收。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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