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01]10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06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保证税收收人的持续稳定增长)针对印花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1]100号      2001-12-06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保证税收收人的持续稳定增长)针对印花税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中发现的若干问题,现对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不能如实或不便提供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核定征收办法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8]41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对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核定征收办法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8]41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科日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按100%的比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购人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根据企业“在建工程”科日记载的相关业务发生额,按100%的比例实行核定征收。

  四、对建筑行业的转包、分包业务发生的建筑工程承包含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总承包人和转、分包人双方应根据企业相关会计科日记载的业务发生额,按100%的比例实行核定征收。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