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36号 200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浙地税函[2004]46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为统一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可抵免税额的确定 本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如果可用于抵免两个或两个以上年度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在计算第二个或第二个以上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时,应剔除已经用于抵免的所得税额。 二、批准实施事项与具体实施过程中差异的处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书》(以下简称“确认申请书”)中的“项目单位”与具体实施单位不一致时,应取得原确认单位出具的证明后,方可办理有关抵免手续。 2、“确认申请书”批准的“项目执行年限”与实际技改年限不一致或者先技改后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的,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3、批准的国产设备订购清单中列明的设备与实际采购的设备不一致的,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更改证明的,纳税人应取得原确认单位出具的更改证明。在有关更改手续尚未办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在原批准设备购置可抵免总额内先予以抵免,在取得原批准机关的更改证明后进行结算。如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办妥有关更改手续的,已抵免的税款应补缴入库。 三、国产设备范围的确定 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的设备,只要该设备的最终产地是国内生产企业,按国产设备对待。采用本企业组装设备、自制设备或者外购旧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如符合有关条件,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其国产设备投资额仅为外购国产设备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国产设备金额,不包括运输、安装、组装、拆装、调试等费用。 四、改组改制企业基数、金额的确定 1、被兼并(或合并)企业有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被兼并或合并后丧失原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地位的,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应把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应缴所得税基数相加来确定应缴所得税基数。 2、发生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企业,分设(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由主管地税局按照分设(分立)企业的分设标准、国产设备投资项目的分割程度、分割资产的比例、拥有的债权或分摊的债务比例、销售收入的比例等合理方法确定各自的应缴所得税基数、投资抵免额。 3、采用净资产转让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完成改制的企业。改制的当年发生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抵免额时,设备购置前一年的应缴所得税基数应按转制前一年企业的应缴所得税数确定,当年应缴所得税为该企业转制前与转制后应缴企业所得税之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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