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水路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224号 1995-11-01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有关交通法规规定,为加强水路运输发票和运输单证的管理,现就统一全省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及运输单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辖区水域从事水路内贸运输的企业、个体(联户)运输业户必须按本规定使用统一的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及水路货物运单。 二、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名称为《广东省××市(县)水路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水运发票》格式见附件)。水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格式见附件)。 《水运发票》统一为三联。 第一联:存根联; 第二联:发票联; 第三联:船舶单位记账联; 《水运发票》三联均套印“发票监制章”。 《水运发票》的发票联须与运单同时使用,并在发票的票面注明“附运单收据联才可作报销凭证”的字样。《运单》收据联的票面要注明“发票附件,不能单独作报销凭证”的字样。 三、《水运发票》由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 四、水运企业、个体(联户)运输专业户必须经所属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其经营资格(即审核“水路运输许可证”)后,凭交通主管部门的证明方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 经营正常、会计制度健全、发票用量大、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又有专人管理发票的国有水路运输企业,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和税务主管机关同意,票头可加印企业名称。 五、购领和订购《水运发票》的用票户,必须健全发票登记账簿,专人专柜保管发票,并于每季终后十天内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发票购(印)、用、存报表》。 六、根据交通流动性大的特点。《水运发票》特案规定可在本省辖区内外带使用。 七、严禁为非本企业船舶填开《水运发票》,发票不能折本使用。 八、港口作业,包括装卸、搬运、储存等及委托代理业务,使用相应的服务发票。 九、各地税务机关和交通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搞好《水运发票》和《运单》的管理工作。 十、对用票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和《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市(县)水路货物运输发票》格式;(略) 2.《水路货物运单》格式(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交通厅 1995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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