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5]114号 2005-12-23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现将报表编报的统计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22行"查补净增减所得税"为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的其中数; 二、所有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参加汇算清缴,其户数和税额等各项指标应分别在23行和24行填报; 三、14行"实际上缴所得税"加上24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项之和应与计会部门年报中统计上报的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额相等; 四、次年汇算期间补交入库的上年的税款应统计在15行"年末未缴所得税"中。其中:在15行"年末未缴所得税"金额中,次年4月底前汇算清缴期间入库的税额应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中反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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