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116号 2001-04-30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精神,为继续做好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0]171号)精神,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农业厅行使我省饲料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能机构为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请各饲料生产企业,尽快与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联系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二、原有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加的和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属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饲料产品,均应先认真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见附件),并到云南省饲料监察所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企业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交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的,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交附有检验报告和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意见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由国税机关按现行税收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免税手续。凡检测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三、生产销售糠麸、酒糟、油饼的非饲料生产企业,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 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四、饲料产品实行年检制。凡年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下发后,云国税发[1999]14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地址:昆明市穿金路156号齐宝酒店8楼,邮编:650225,联系人:丁永华,电话:5611600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农业厅 2001年0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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