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流[1995]35号 1995-07-12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第一条废止。
市局曾以厦国税流[1994]008号下发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问题的通知》,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提出如下补充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遗失份数每份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确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灾害、火灾、被盗等)造成专用发票失落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处理结果应于五天内报市局备案。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视具体情况在六个月内停止其领购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完善健全专用发票使用保管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可延长停止领购专用发票的期限。 对纳税人遗失的专用发票,一经发现有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必须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应于当日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案发后三日内报告市局。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按规定在《厦门日报》、厦门电视台刊登、播放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实行规范格式,刊出内容应包括: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丢失时间、发票份数、字轨、联数、版面金额、起止号码,其中空白发票号码、盖章与否等。 从1995年8月1日起,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按要求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中国税务报》的遗失声明由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统一代办,每次每条代收取“挂失登报费”400元。 三、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各征收机关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 四、本通知除另有规定者外,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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