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555号 1997-11-04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逐步完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汇总缴纳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以及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201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业和部门、集团公司在江西省境内的成员企业和单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汇总纳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二、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1、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其属于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和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不独立核算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在当地国税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并在当地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或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义务的,只进行税务登记不发证。 三、发证时间及方法 1、1997年12月底以前,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其在我省的主管部门汇总好名单,统一报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并统一负责缴费和领取、发放《税务登记证表》等工作。 2、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应认真填写好《税务登记证表》一式三份,1998年1月底前由其在我省的主管部门负责回收《税务登记证表》一式三份,统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3、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汇总名单核发何种税务登记证由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会同所得税管理处共同审批; 4、1998年2月底前由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后,根据审批的结果,依法核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5、在我省无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由其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负责监督向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汇总报送。 6、审批或审核发现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不全或所填表格有误的,责成其在我省的主管部门或直接报送的成员企业和单位限期补充或改正后予以核发。 四、收费按照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赣价费字[1993]148号、赣财综字[1993]159号和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费字[1995]63号收费文件处理。 五、监督检查 1、对属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成员和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或逾期申请核发税务登记或登记的,不能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对已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或进行税务登记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每年由省国家税务局验证或审核一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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