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2]12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3
摘要:2003年6月底前,凡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各地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素质的纳税人,可实行分类指导,分批建帐。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2]126号     2002-9-23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长效管理措施。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将思想统一到总局通知精神上来,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建帐工作的得失,把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抓紧抓好。要成立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建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征管、税政、稽查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制订建帐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方案的实施。

  二、[条款废止]明确目标,坚持标准个体建帐对象的确定,会计科目、帐簿的设置以及会计核算方法,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财会字[1997]19号)

等规定执行。2003年6月底前,凡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规定建帐,实行查帐征收。各地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素质的纳税人,可实行分类指导,分批建帐。

  三、注重辅导,加强监管各级国税机关既要抓好建帐工作进度,更要重视建帐的质量。从事户籍管理的税务人员有督促、辅导建帐的职责,力求建一户,巩固一户。同时,要注意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规范代理建帐行为。要加强建帐户的跟踪管理,对弄虚作假、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依法从高核定征收,并严格依法处罚,以“严管重罚”促进建帐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条款废止]严格定期定额管理,推广税控收款机经批准暂不建帐、实行“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为公平建帐户与“双定”户的税负,要加大重新核定和调整纳税定额的力度,使其实际税收负担率逐步接近法定税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工作,省局已经安排试点(详见皖国税函[2002]292号)。各试点单位要加大推广进度,尽快取得经验,及时总结上报。

  五、实施步骤

  (一)2002年10月为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特别是从事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局通知精神。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要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对广大个体工商户进行再宣传、再动员。

  (二)2002年11月为组织准备阶段。要对所辖个体工商户进行摸排,对照建帐标准排出分期建帐户名单,集中对其办税人员进行财务会计和税法知识培训,以保证个体建帐质量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6月为全面推进阶段。要按照既定的建帐工作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业户建帐工作,巩固建帐成果,实行查帐征收。

  在推进建帐的过程中,各地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从2002年12月1日起,定期(以二个月为一期)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工作小结及个体工商户建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此外,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2003年7月10日前,上报建帐工作总结及统计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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