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地税发[1995]6号 1995-01-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营业额,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我局意见:暂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报地、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地、市要及时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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