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6]57号 2006-4-7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外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0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下: 一、税务登记 各类学校(含托儿所、幼儿园等0-6岁学前教育机构,初等、中等、高等教育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辅导班、培训班、进修班等),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或涉外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征免税时间的确定 (一)对学历教育学校一次性收取的应税教育劳务收入,应按年限分摊,自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文件规定分别征、免营业税。 (二)对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教育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明确其营业税征免界限,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需要,本着公平税负的原则,出台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这项工作涉及范围广,征收面大,情况复杂。因此,各区、县(市)局和涉外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由主管领导牵头,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做好宣传辅导工作,为正确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打好基础。当前,多数学校对税收不甚了解,没有办税经验。因此,请各单位利用有效手段,认真做好纳税宣传、辅导工作,使纳税人能够了解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规程,按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为纳税人做好税收服务。同时,要严格依法治税,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三)各区、县(市)局和涉外分局要于4月底以前,为辖区内的各类学校办理完税务登记。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有关程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过后仍不办理登记的,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 (四)严格发票管理。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能正确核算的学校,可批准领购、使用发票,并认真进行辅导,定期查检;对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申报的学校,可为其代开发票。 (五)各区、县(市)局和涉外分局于5月底以前,将落实情况的总结材料及《各类学校营业税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市局将于6月初对全市教育劳务营业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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