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2]541号 2002-11-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征期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3年度起将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 二、关于征期中的节假日问题 (一)由于征期中含元旦、春节两个假日,故2003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顺延10天,征期定为:2003年1月1日至3月10日。 (二)征期中各局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双休日不休息,在市政府规定的元旦、春节假期期间,征收点不办公。 三、征收方式及税务机关征收点的设置问题 2003年度个人机动车征收,采取以委托代征为主,税务机关自征为辅的征收方式,各局需设立集中征收点,负责征收工作。 2003年个人机动车征期内,凡持有IC卡的纳税人可到农行和商业银行办理纳税手续,无卡车辆及非正常纳税车辆如:新购、停复驶、车辆变更、延期申报等车辆,到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四、关于委托代征单位问题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手续,2003年我局将在继续委托市农业银行代征的基础上扩大市商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各局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地[2002]74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执行,积极做好本局委托农行、商行的代征工作,积极主动与本区县内农行支行、商业银行牵头网点进行联系,协调做好培训、辅导、各种票证的领发结报工作。 五、处罚问题 2003年是实施新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期限的第一年,纳税人可能会因各种特殊原因不知道纳税期限的调整。因此,在2003年,对逾期交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的处罚时间向后推迟一个月,即:2003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期过后,对因各方面原因拖至在3月份内交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不实施逾期处罚,逾期处罚从4月1日开始执行(但逾期天数从2003年3月11日起算)。 六、征收系统数据信息问题 为保证征收数据的完整性,减少2003年度征期中的问题隐患,各局要认真核实本局2002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记录,检查在征收过程使用的手工完税证的完税记录是否已全部补录到征收系统当中,没有补录的要于2002年12月5日前补录完毕。 此项工作将纳入2003年度个人机动车征期工作的考核范围,对由于数据补录不全,导致纳税人投诉的问题市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宣传工作 各局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个人机动车征期调整和市农行、市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宣传工作,并做好《通告》的张贴、发放工作。 八、各局须在征期结束后15日内做好征期的总结工作,于3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2.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略) 3.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联系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1月25日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为保证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委托北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保证委托代征协议的严肃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车辆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市地税局自2002年度起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商行须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协查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银行端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系统程序。 (二)市商行的代征系统程序必须与市地税局的IC卡征管协查系统联网,当日代征数据必须于当日晚上12时前传输到市地税局的中心数据库。该系统程序须经市地税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代征范围 (一)市商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二)凡缴纳了上一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商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税款征收 (一)代征税款的时间为2003年至2004年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 (二)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查验IC卡,确认上年度己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三)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第一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四)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附后)执行。 四、税款解缴 (一)市商行须在东城、西城、宣武、崇文、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8个城区各指定一家支行作为车船使用(牌照)税业务的牵头行,负责到对应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相关票证,将票证发至本区所属支行,汇总税款等事项。 (二)市商行各支行代征税款须在当日划至所在区牵头行。 (三)牵头行应将本区当日上划及自收的代征税款于次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要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税款。 (四)市商行在各区县指定负责本区域范围代征工作的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 (五)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五、票证管理 (一)市商行各牵头行分别在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明细帐,使用票证结报手册,向各支行发放,各支行要建立领用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二)征期结束后,各牵头行应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票证、标志等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并按市地税局要求将代征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局。 六、市商行应严格按照以上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地税局有权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可按照代征协议的有关约定追究市商行的责任。 七、手续费提取与返还: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在征期结束后10天之内,乙方各牵头行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转入牵头行的帐户,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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