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86]76号 1986-07-09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征收临时经营的营业税、产品税时,应同时按其实缴税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各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县城以上公办中、小学和职业中学的教学图书、仪器设备和校舍修建等改善办学条件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86年07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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