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230号 2003-11-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已在广州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超过30日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 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超过30天尚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业户; 三、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存在经营行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尚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业户;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的业户。 有上述情况的业户于2003年12月15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在各区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广州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登记窗口,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业户须在所属区、市地税局)补办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将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又不依本通告时限补办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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