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3]23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2
摘要: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又不依本通告时限补办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从严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3]230号              2003-11-12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我市地方税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敦促有以下情况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应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事项。

  一、凡已在广州市(包括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关执业证件之日起超过30日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业户;

  二、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超过30天尚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业户;

  三、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存在经营行为、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尚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业户;

  四、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手续的业户。

  有上述情况的业户于2003年12月15日前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设在各区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广州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登记窗口,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业户须在所属区、市地税局)补办有关税务登记事项的,将免予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又不依本通告时限补办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