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1998]299号 1998-11-09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8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局要按照总局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情况总结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件)于1998年11月20日以前报市局。 二、[条款废止]上报方式:一律用WORD文档传送到市局信息中心的服务器上。地名:GSZX01PUBLICLZS文件夹内。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情况统计表(略) 2、国税发[1998]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定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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