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对未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7]242号 1997-09-29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省地税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所[1995]232号)等文件曾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为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对上述规定,各地在贯彻当中存在着执法不严、惩罚不力的问题,造成企业所得税欠税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省局重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税收执法,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要按规定收缴税款入库,并加收滞纳金。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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