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6]113号 2006-05-19 各县(市)、区地税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现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1、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其余的30%应按“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 2、除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外的其它服务,如邮政储蓄、集邮、物流、代理和信息业务等收入,仍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各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应把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不能免征营业税。 附件:财税[2006]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