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条款废止] 辽政发[2006]20号 2006-05-08 税屋提示——依据辽政发[2012]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有关内容废止。
为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有序开采,公平资源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将我省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铂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15元/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钼矿石资源税纳税人的单位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吨。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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