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6]149号 1996-09-11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营业用电影票的管理,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清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营业用电影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区营业用电影票(以下简称电影票)的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区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影票是指电影放映单位从事电影放映业务使用的收款凭证。 二、电影票必须套印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三、凡经批准在我区境内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放映单位,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统一使用我区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全区统一式样的电影票。 四、电影票的式样由区地税局审定。 五、电影票的印制管理由区地税局负责,严禁私自印制。 六、电影票的印制实行计划管理,需印制电影票的县(市)公司及其放映单位,应将需用量上报地、市电影公司,由各地、市电影公司汇总(含直属放映单位)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然后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汇总(含直属放映单位)并审核后,报送区地税局审批,并由区地税局定点印制。 七、电影票印制完工后,由区地税局办理验收入库和结算手续,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统一向区地税务局领购,并由区地税局委托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逐级发放。各级电影放映单位要做好电影票发放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将发放情况报告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电影票在各级放映公司之间的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由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另行制定,并报区地税局备案。 八、电影放映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对电影票进行日常管理,各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服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管理,接受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电影票的呈报、领、用、存、废情况,报告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凡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或未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将电影票收回直接管理。 九、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区统一使用由我区地税局监制的新版电影票,原各放映单位自行印制的旧版电影票一律停止使用(本暂行办法下发前已套印我区地税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电影票可继续使用)。 十、各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对原结存的旧版电影票进行清理,造册登记,报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查验销毁。 十一、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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