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81号 1999-5-3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增值税管理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备查资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确定是否在当期报送。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货物名称”栏,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计会统计报表分类口径表附后)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三、为便于生产、经营货物品种较多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省局统一制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货物清单》(样式附后),纳税人要按规定填写并附列。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装订所用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具体样式暂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及时研究解决申报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随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省局。 六、本通知下达后,省局辽国税一[1995]70号第七、八款之规定,辽国税一[1995]151号、辽国税一[1996]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