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2001]34号 2001-03-1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 (一)市、县(市)局对欠税的分类确认及核查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税政业务部门按分管范围进行协助。 (二)稽查查补的欠缴税金,其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国税稽查局负责。 (三)各级计统部门负责欠缴税金的核算工作。 (四)各基层税务分局负责欠缴税金的具体登记和分类确认工作。 1.对2001年之前发生的欠税,基层税务分局应逐户调查核实,分欠缴税种、欠税所属时期,进行欠税的分户、分类核算登记。 2.[条款废止]对超过3年时间的欠税申请转为呆帐税金的,由基层税务分局按调查核实情况填列“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报经县(市)局核查后,由市局进行确认,并下达“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县(市)局及基层税务分局根据“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进行呆帐税金单独核算。 3.以后每个年度的第一季度内,办理呆帐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 二、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管理 (一)日常征收过程中形成的欠缴税金的监控和追缴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负责。 (二)稽查局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形成的欠缴税金,其监控和追缴管理工作由稽查局负责。 (三)追缴欠缴税金时,应向纳税人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列明追缴欠税的所属时期、数额、限缴日期、违规处罚等内容。 三、核销死欠的确认 (一)核销死欠的确认程序与呆帐税金的确认程序相同。 (二)基层税务分局根据死欠企业的调查核实情况,填制“核销死欠确认申请表”,经市、县(市)局征管部门核查后,逐级上报省局确认。 (三)核销死欠的确认工作由省局征管处负责牵头,各税政业务处(局)按分管范围进行协助。确认时间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进行,符合核销条件的,省局将下达“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四)县(市)局及基层税务分局根据“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进行核销死欠业务核算。 四、滞纳金的加收 (一)基层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欠税企业的实际欠税情况,逐项按月计算滞纳金的加收数额,向欠税企业下达“加收滞纳金通知单”,并依据“加收滞纳金通知单”进行滞纳金的核算登记。 (二)县及县以上入库单位不核算滞纳金的加收情况。 五、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核算反映各级计统部门负责欠缴税金及滞纳金的核算反映工作。 (一)滞纳金的核算反映。 各基层税务分局(含稽查局)应设置滞纳金台帐,分纳税户、欠税所属时期,按月分别登记。凭“加收滞纳金通知单”登记“借方”(增方)余额;凭滞纳金的征收入库凭证登记“贷方”(减方)余额。 (二)欠缴税金的分类核算和反映。 1.[条款废止]分类核算的有关帐务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0]1009号)执行。 2.除入库单位外,各核算单位按欠税企业户分别设置欠缴税金、呆帐税金、核算死欠明细帐,作为“待征税金”、“待清理呆帐税金”、“损失核销”科目的明细分类进行核算;也可以将欠税综合核算,设置多栏式明细帐,分户核算。 3.市、县级入库单位设置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备案底册,分别登记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的确认情况。 4.呆帐税金追缴入库后,除市、县(市)局(入库单位)不核算外,其他各核算单位必须进行分户核算。 5.中央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按规定的预征比例就地预缴中央企业所得税后,其剩余应缴税金属汇总纳税中央企业核算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税金,不反映中央汇总纳税成员(单位)欠缴税金。 6.欠缴税金分户明细帐、呆帐税金分户明细帐、核销死欠分户明细帐,属于税收会计总帐的明细辅助帐,省局将单独编制会计核算软件处理,并与税收会计软件衔接配套。 滞纳金台帐为税收会计总帐的帐外帐,不列入税收会计核算体系的范围,单独设置软件处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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