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7]245号 1997-01-0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我区建筑安装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请示》(桂地税直报[1997]第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其营业收入的实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西第二建筑公司跨纳税年度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营业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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