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7号 2000-3-10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农业税收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依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今年起我省农业税收专用票证由各级农业税收管理部门管理,并相应履行其职责。 二、从今年起全省农业税收征收使用省统一制定的农业税收专用完税证,不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延续使用到《辽宁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间。 三、为了保证农业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农业税收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尽快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四、我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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