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0]6号 2000-02-25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情况,原我市使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附表)》中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从3月份起停用,纳税人纳税申报时不再报送上述附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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