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烟草系统销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1]224号 2001-5-29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省局印制的统一发票由印制厂家按分配的计划数量直接送到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发票管理部门,发票管理部门接收后要详细登记,并及时发放给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各县市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统一发票后可直接保管、发放,也可登记后交用票单位保管使用。 二、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对统一发票的接收、保管、发放等环节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在用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各地为此票管理所支付的费用,由省局在年度终了后,按各地实际使用数量给予相应比例的经费补助。 三、各地再不得另行印制烟草发票,原印有的库存卷烟销货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 附件:湖北省烟草系统卷烟销货统一发票(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5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