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2004]57号 2004-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鄂国税发[2005]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自2005年01月27日起,本法规中与鄂国税发[2005]9号不一致的规定作废。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通知》(鄂办发[2003]35号)精神,支持扩权县(市)有效行使有关管理权限,促进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省局决定对部分国税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权限(以下称扩权事项)予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扩大大冶市、老河口市、枣阳市、监利县、石首市、宜都市、当阳市、丹江口市、应城市、汉川市、京山县、钟祥市、麻城市、武穴市、赤壁市、广水市、恩施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20个县(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的决定,为落实和支持扩权县(市)行使管理职责,省局决定上述20个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行使扩权事项的审批。 二、主要内容 按照除税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以外,将目前须经市(州)局审批或管理的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由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州)局备案;将目前须经市(州)局审核、报省局审批的,下放由扩权县(市)局直接报省局审批,报市(州)局备案的原则,省局明确以下两类扩权事项: (一)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批、报市(州)局备案事项: 1.对部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 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 3.年限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4.电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扣除审批; 5.就地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审批; 6.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跨市州); 7.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下的呆帐损失审批; 8.取得省局批准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确认书,在年度终了后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准。 (二)扩权县(市)局自行审核、报省局审批(审核),报市(州)局备案事项: 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跨市州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财产损失超过5000万元的(不含武汉市)审批; 2.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单笔(项)在4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审批; 3.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4.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对本文所列扩权事项有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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