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部分修订] 税二[1994]410号 1994-11-30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2]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01月04日起,在执行本法规时,对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不用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余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要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4号第七点的规定执行。 (详见《广州纳税指南》1996年第3期第30页)。
对符合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财企[1994]414号通知(见(94)纳税指南第6期4l页)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企业,第一年由各分、区、县级市局负责审批;第二年开始报市局审批;一对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由各分、区、县级市局负责审定。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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