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9]41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27
摘要:《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称“关联性质”,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函[2009]418号        2009-07-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9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部分内容修订,具体修订内容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附件3。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通过关联性质销售公司销售白酒的生产企业进行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今年加强货物和劳务税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组织并开展此项工作。各地白酒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有关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并按照《通知》所附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敦促企业如实填报白酒有关数据资料,认真做好有关数据资料的核对和上报工作,确保整个白酒核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称“关联性质”,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设立销售单位并符合《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白酒生产企业,应将生产的各种白酒按照本通知所附的电子表格格式(见附件)及要求填列电子件和纸质件报表,签名加盖公章后报白酒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具有企业法人代表等相关人员签名的纸质件留存以备检查。各市国税局于本月28日中午下班前将本地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条款废止]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组织一次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及时纠正白酒适用税率错误等政策问题,省国税局将组织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

  五、[条款废止]在白酒核价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国税局反映。各地市国税局将有关政策执行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及执行情况报告报送地址为FTP: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消费税/白酒核价报表和总结报告。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7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