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3]23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01
摘要:凡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取得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不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饲料生产企业取得该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发[2003]236号               2003-12-01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废止。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自2004年1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分局)。

  二、我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不变。

  三、凡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取得省局指定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不需检测的饲料产品,免税期限自饲料生产企业取得该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