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的复函 苏地税函[1996]093号 1996-06-24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苏地税政三[1996]97号《关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请示报告》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凡账面已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记载,并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房产折旧的,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为评估后的房产价值。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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