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土地房屋分析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4]23号 2004-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土地、房屋分析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路财农发[2004]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土地、房屋分析是指土地、房屋共有者按一定比例划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分别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行为。具体是指由于分家、解伙或清产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分立的法律行为。土地、房屋的分析必须是分产人所共有的土地、房屋,但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不一定与其所占份额相当,可以用其他财产或金钱补偿。 土地、房屋权属分析时,不论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将产权全部分给其中一人所有,还是按份共有的土地、房屋分析时每人所分土地、房屋数量与其原所占份额不同,都属于土地、房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内,不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