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影视产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办发[2017]88号 2017-08-16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影视产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影视产业繁荣发展对丰富和活跃文化消费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打造万亿级文化产业、推动文化浙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促进我省影视产业繁荣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两个高水平”的目标和“六个浙江”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发展影视产业,推动我省影视创作生产从数量扩张为主向质量提高为主转变,影视市场资源配置由国内为主向统筹国内国际转变,影视产业价值链拓展从低端向高端转变。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互联网影视剧等影视作品,培育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大型影视骨干企业,塑造一批国内一流并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影视交流展示活动,形成覆盖研发、创意、制作、发行、交易、教育、播出、衍生产品和延伸产业开发的影视产业链,打响影视浙江品牌。到2020年,力争把我省打造成全国影视产业副中心;影视产业规模和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成为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 二、主要任务 (一)繁荣影视创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创作生产更多优秀影视作品作为中心任务,着力打造影视精品力作。不断充实影视创作题材库,重点引导现实题材、爱国主义题材、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实现影视作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到2020年,影视创作题材库内浙产影视作品不少于1000部,涌现出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互联网影视剧。加强原创能力建设,加大影视剧本创作专项扶持力度,培养多类型创作风格,增强精品剧目持续供给能力。 (二)培育市场主体。重点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大型影视骨干企业。积极培育成长型影视企业,引导和发展一批特效设计、动画制作、配光校色、录音合成、宣传发行、衍生产品开发、大数据研发等领域的特色中小微影视企业。充分发挥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优势,吸引更多有实力的影视制作机构落户浙江,使我省成为国内影视产业的主要集聚地。 (三)加强平台建设。推动全省影视产业基地联盟建设,重点支持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浙江电影科技城、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实验区、浙江国际影视中心、象山影视城、西溪创意产业园、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动画产业基地等平台和项目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集聚功能,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影视项目落户我省,开展策划、拍摄、立项、制作、发行以及衍生产品开发等。办好各类影视交流展示活动,做强做优中国国际动漫节、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博览会等文化展会,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文化展会品牌优势,为影视产业搭建展示发展水平、促进技术交流、扩大行业合作、提高品牌及企业知名度的平台。探索建设影视产权交易平台,为影视企业提供包括金融服务在内的专业化、市场化的文化产权交易配套服务。 (四)发展新兴业态。加强影视知识产权综合开发,大力推进数字内容产业发展,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快实现影视与出版、旅游、演艺、软件和信息服务、商贸、时尚等融合发展,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发展网络影视,定期举办网络视听创新大赛、微电影展等活动,推出适合互联网、手机等传播的影视佳作。鼓励传统影视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与通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企业合作,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加大影视产品推广力度;通过项目众筹、大数据运用、互联网营销等新手段,实现影视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网络文学创作改编影视产品,拓展网络文学影视产业链。 (五)提升产业价值。加强影视技术的开发应用,支持影视企业对云计算、虚拟拍摄等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一批影视后期制作领域科技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科技企业,提升后期制作技术水平。鼓励影视企业加强影视产品研发,针对个性化需求,开发定制产品和服务。鼓励电子商务平台、信息服务企业发挥自身优势,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积极承接个性化定制,开拓家庭娱乐市场、网络与手机播映市场和衍生产品授权服务,丰富影视产品和服务。 (六)拓展对外贸易。落实文化“走出去”的有关优惠政策,加大对影视产品和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推动省内影视企业加快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发展面向目标市场的浙产影视作品译制产业,鼓励影视企业创作生产适销对路的国际双语精品。拓展海外销售渠道,鼓励影视企业开设海外分公司、建立国际营销团队,采用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国际合作。建立中外影视行业交流机制,积极争取国内外重大影视活动落户我省,办好影视贸易展会展播活动,不断提升浙产影视产品国际传播力和贸易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影视出口规模。 (七)培养影视人才。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引进适应影视产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施浙江影视艺术青年人才培养“新光计划”和高端影视人才海外培养计划,重点加强影视创作人才、领军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快浙江传媒学院华策电影学院等建设,打造产学研结合的国家级影视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影视精品主创人员激励制度,对为我省影视创作生产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扬奖励。落实影视产业高层次人才来浙创业和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和集聚高端影视人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合力推动我省影视产业副中心建设。相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基础和条件,因地制宜,规划发展影视产业,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加强内容方向把控和产业宏观指导;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切实担负起行业行政管理职能,抓好组织实施,维护市场秩序;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力社保、税务、旅游等部门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 (二)加大财政投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影视精品创作生产、产业促进、人才培养、对外交流合作等。探索建立影视精品奖励制度,对在省内备案、立项且我省出资人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或获得国家级及国际A类影展(节)奖项的,政府给予奖励。研究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影视精品补贴制度,对票房业绩突出、在中央电视台或重要新媒体平台播出,产生较大市场影响的优秀浙产影视作品给予补贴。 (三)落实税收政策。对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影视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影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引进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等影视人才的企业,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等,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向境外单位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其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为承担国家鼓励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四)优化发展环境。严格依照有关影视产业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加大版权保护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充分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充分发挥各类影视奖项的激励作用,鼓励优秀原创剧本,推动影视产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完善影视产业统计标准,增强产业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用性,促进影视产业信息协同共享。加强影视评论,提升影视创作水平,正确引导观众审美情趣。发挥影视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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