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税二发[1994]36号 1994-06-02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第一条第一项省局明确: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费用扣除标准比照同行业企业的规定执行,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参照同行业计税工资标准。对帐目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文中第四条如何执行,待省政府确定后另行文明确。 附件:财税字[1994]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税务局 1994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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