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8]8号 2008-02-2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精神,目前有关综合征管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已经完成,省局决定自2008年4月1日(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内容见附件),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使用申报表的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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