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闽0211刑初81号 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曹某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3
摘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闽0211刑初81号

  发文日期:2021-03-15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闽0211刑初8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94965****,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法定代表人曹某恩。

  诉讼代表人:陈德泉,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

  被告人:曹某恩,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实际经营管理人,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集检二部刑诉[2021]Z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5月18日,被告人曹某恩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曹某恩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厦门弘均富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用于认证抵扣,税额共计人民币154728.66元,价税合计人民币1064897.30元。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全数抵扣税款。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曹某恩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被告人曹某恩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已全额补缴上述抵扣的税款。认为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恩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恩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被告人曹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厦门HG五金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恩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涂学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邓 婕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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