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是煤炭企业,个人所得税在年底需要全年通算,2008年个税起征点从3月份调整为2000元,请问:2008年我们单位如何通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九条 第二款: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上述规定中已明确了采掘业职工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但由于2008年个人所得税的工薪扣除费用标准不同,为了贵公司更好的操作现举例如下: 如张某为井下采煤人员, 1—12月共预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2009年1月15日将要计算2008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1、计算全年工资总额各月合计金额6万元 2、计算平均每月工资额:6万元/12月=5000(元)/月 3、计算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月:[(5000-1600)×15%-125] ×2=770元 (2)3-12月:[(5000-2000)×15%-125] ×10=3250元 2008年合计应交个人所得税:770 3250=4020元 4、本年已纳个人所得税金额:1500元 5、本期应纳个人所得税:4020-1500=2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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