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国地税联[2004]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福州市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30
摘要:市区联合办证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即行停止上述范围的登记工作。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市区联合办证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联合办证,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福州市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国地税联[2004]6号             2004-08-3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闽国税发[2004]105号转发)的精神,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商,决定先在福州市市区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对象及范围

  凡在福州市市区范围内(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经济开发区、琅岐经济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应到联合税务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核发加盖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上述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

  二、联合登记的主要做法

  (一)设立联合登记中心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定点市国税局一楼(紫阳立交桥旁)作为市区联合税务登记的办公场所,并各派2-3人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成立“福州市国税局、福州市地税局联合税务登记中心”,实行“一站式”办证,“一窗式”受理,“一本证”发放。

  登记中心窗口主要设立“登记受理”、“缴费领证”、“咨询”等窗口。

  登记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

  2、受理注销税务登记;

  3、处理税务登记违章事项;

  4、录入登记信息;

  5、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6、打印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7、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8、国税、地税间的数据交换;

  9、登记资料的传递;

  10、提供税务登记咨询服务;

  11、市国税局、地税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一个窗口受理,统一流程办理。即由一个窗口受理,后台一次办结,纳税人立等取证。受理→承办→缴费→领证(具体流程见附件1)。

  (三)统一资料,信息共享。即纳税人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的,应提交由国税、地税统一制定的资料、证件、登记表格,实行内资、外资企业统一登记表格,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具体见附件2);对纸质资料,经办人员应于当日下班前装袋密封,于次日上午按照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人领取登记资料,并做好签收手续,纳入正常管征。马尾、琅岐因地理位置的因素可考虑一周交换2—3次。

  (四)统一代码,共盖印章。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榕税字350100+组织机构的统一代码。在《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上同时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税务登记证专用章。

  (五)证件收费,一方收取。实行“一本证”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只缴纳一次证件工本费,实行国税或地税一方收费的办法,不重复收费。

  (六)登记违章,一方处罚。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时,有违反《征管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属国税、地税共管户的,由主管国税局实施处罚;属纯地税管征的户,由主管地税局实施处罚,但国税局、地税局不得同时处罚。

  (七)非正常户注销,联合公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非正常户注销时,在征得另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意后,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在办税服务厅(中心)或《福州日报》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八)全程监控,服务到位。对已受理的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等的资料,国税在“全程服务”管理软件、地税在“涉税直通车”管理软件中进行录入相关资料,纳入管征,并实行全程监控,服务到位。

  三、联合核发税务登记证的后续管理

  (一)旧证保管。实行联合办证、国地税“一本证”发放后,因变更、注销、重新发证而收缴的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统一由登记中心归档,定期销毁。

  (二)停业收存证件。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停业(歇业)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缴纳增值税(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由主管国税局收存,并在《停业申请登记表》中注明收存情况,送主管地税局一份;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由主管地税局收存,并在《停业申请登记表》中注明收存情况,送主管国税局一份;对不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地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存,并在《停业申请登记表》中注明收存情况,送主管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份。

  (三)外来经营报验登记。外县(市)来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不在登记中心办理。

  (四)非法人分支机构登记。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营业执照》的经营地址实行属地管征,需由总机构汇总(或统一)缴纳的,根据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变更登记。

  (五)代扣(收)代缴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办理代扣(代收)代缴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不在登记中心办理。

  (六)登记信息的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登记中心下发的登记信息,设立登记及不需结算的变更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反馈给登记中心;需结算的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结(清)算并反馈给登记中心。

  (七)现有证件处理。对市区税务登记证件实行联合办理后,现有的税务登记证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行统一换证前继续有效。

  市区联合办证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各区国税局、地税局即行停止上述范围的登记工作。各县(市)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市区联合办证的做法,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联合办证,并向市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附件:

  1、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工作流程

  2、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

  3、统一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变更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停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税收清算自查表》

  4、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告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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