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部分通信公司开展的促销和积分回馈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6]249号 2006-07-27 税屋提示——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10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进一步拓展市场,发展新用户,我区部分通信公司相继开展了以下促销和积分回馈优惠活动: 1、对话费保底消费、预存话费等新老客户赠送电子产品、生活日用品、学习用品、健身器材、食品以及各种消费卡; 2、对达到一定积分值的老用户通过积分兑换形式赠送手机、电子产品、食品、消费卡和有价卡; 3、以低于面值折价销售手机充值卡、IP充值卡; 4、向话费保底消费用户赠送话费,即用户按要求话费保底消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金额的话费; 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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