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40号 2002-9-4 武汉市、宜昌市、孝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三江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42号)转发给你们,并遵照总局授权补充有关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所属在鄂的全资控股企业(详见总局文件附件)在2002年内,由中国三江航天集团在远安县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各全资控股企业按应纳所得税的1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税函[2002]542号 关于中国三江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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