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复制酒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7]2号 1987-0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八五年初财政部颁发的《酒类产品税征税办法》规定,果木酒的征收范围为“果木原汁含量不低于50%,酒度不高于20度的各种果木酒。”执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有相当一部分果木原汁含量达不到50%的复制酒,按30%税率征税有一定困难,要求加以解决,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全国产品税增值税税政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困难,决定对国内生产的果木原汁含量在30%至50%之间、酒度不高于20度的复制酒,暂比照果木酒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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