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5]3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25
摘要: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融资性信托和投资性信托。对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对于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32号         2015-02-25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为切实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简称保障基金)筹集、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基金的认购时间

  (一)各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4月1日前按年初报送银监会的2014年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该部分认购资金不再根据2014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多退少补。

  以后年度,以各信托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多退少补。

  (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每个季度结束后,信托公司在与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核对后,应按上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新增规模的1%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实际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信托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上季度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以后年度,信托公司应按经审计的前一年度实际收取财产信托报酬的5%认购保障基金,并将认购资金缴入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报酬”是指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协议中约定由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手续费、佣金等各种形式的报酬。

  二、保障基金认购的具体标准

  (一)《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资金信托(包括投资性和融资性资金信托)及财产信托(包括财产权信托)的分类口径和数据,由各信托公司根据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确定,按有关要求报送银监会并抄送保障基金公司,保障基金公司可对信托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二)下列信托产品按以下标准进行认购:

  1.分期放款的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按照实际使用金额认购。

  2.结构化资金信托产品中包含部分财产信托的,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3.T0T信托产品按最底层终端信托的性质各自进行认购,上层信托不进行重复认购。

  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

  5.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

  6.企业年金信托按财产信托的标准认购。

  三、保障基金的认购主体

  (一)信托公司作为签约主体与保障基金公司签署认购保障基金合同,并按《基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认购保障基金。

  (二)按信托公司净资产余额和财产信托报酬比例认购的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认购。

  (三)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融资性信托和投资性信托。对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由融资人或用款人委托信托公司认购;对于投资性资金信托,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与信托当事人的约定,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由信托公司认购。

  四、保障基金的账户管理

  (一)保障基金公司应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归集保障基金的托管专户,并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保障基金公司应根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将保障基金资产作为受托资产,独立于保障基金公司自有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保障基金认购者的资金及其应享收益,真实记录保障基金的归集及支付。信托公司对于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负有管理职责,应保证及时、足额结算保障基金。

  五、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和结算

  (一)保障基金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固定收益

  保障基金收益按一年期基准存款利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分配收益=基金本金×一年期年利率(百分数)×天数/360。

  一年期年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如基金持有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收益分配日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缴入保障基金公司相应账户之日至结算前一天止。

  (二)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设立财产信托报酬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年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三)新发行资金信托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其本金及收益由保障基金公司按季度与信托公司结算。

  信托公司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清算时(包括信托计划终止、部分信托单位终止、分红、信托当事人赎回等需要向相关当事人支付信托收益或分配信托财产的情况),向相关当事方支付对应的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保障基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向相关当事方逬行支付,余额不足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垫付。

  六、认购保障基金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

  (一)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和新设立财产信托报酬对应认购的保障基金不作为净资本的扣除项,计算风险资本时风险系数为0。

  (二)信托公司代垫资金不作为净资本的扣除项,计算风险资本时风险系数为0。

  七、工作要求

  保障基金筹集、收益分配和结算等事项是信托业的创新性工作,信托公司应与保障基金公司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信托公司及保障基金公司应积极研究,及时报告,共同促进该项工作的改进与完善。信托公司与信托当事人应根据业务实质,本着诚信原则认购保障基金。对核查发现未履行认购保障基金义务的信托公司,银监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保障基金公司应按《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保障基金管理人职责,定期向银监会报告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情况。

  税屋附件: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收益分配和结算细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5年2月25日

  税屋附件:

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收益分配和结算细则

  一、按净资产余额认购的保障基金

  各信托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余额及上一年度认购、结算的保障基金金额。相关信息同时抄送保障基金公司。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每年5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信托公司认购和结算金额的确认。如应认购额大于上年度已认购额,信托公司应于第18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差额资金的认购;如应认购额小于上年度已认购额,保障基金公司应于第18个工作日之前将差额划拨信托公司指定账户。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每年5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上年度应分配收益的计算;托管银行负责应分配收益计算的核对,并应于每年5月第18个工作日之前完成收益的支付。

  二、按新发行资金信托认购的保障基金

  各信托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10个工作日之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季度新发行资金信托成立明细、到期明细及相应的认购和结算金额。相关信息同时抄送保障基金公司。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第15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上个季度信托公司认购和结算金额的确认,如应认购额大于应清算额,信托公司应于第18个工作日之前完成差额资金的认购;如应认购额小于应清算额,保障基金公司应于第18个工作日之前将差额划拨信托公司专用账户。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上季度应分配收益的计算;托管银行负责应分配收益计算的核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第18个工作日之前完成收益的支付。

  三、按新设立财产信托报酬认购的保障基金

  各信托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保障基金认购金額和经审计财产信托收入余额。相关信息同时抄送保障基金公司。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每年5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信托公司认购金额确认,信托公司应于第18个工作日之前完成认购。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每年5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应分配收益的计算;托管银行负责应分配收益计算的核对:并于每年5月第18个工作日之前完成收益的支付。

  四、余额处理

  保障基金的认购和收益分配金额的计算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二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保障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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