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潘洛铁矿潘田采区铁矿石资源税税额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36号 2001-08-1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福建潘洛铁矿潘田采区入选露天矿资源税征收标准的请示》(闽地税政—[2000]50号)收悉。鉴于潘洛铁矿潘田采区目前开采的铁矿石品位已经明显下降,部分原矿必须送选矿厂进行选矿处理才能入炉冶炼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同意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潘洛铁矿潘田采区开采的铁矿石品位在50%以下或含硫等有害元素较高、需经精选后方可冶炼的这部分矿石,按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六等的税额标准计征资源税,其余铁矿石仍按入炉露天矿计征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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