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告[2024]8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08
摘要:为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第四章 社会信息披露

  第一节 乡村振兴与社会贡献

  第三十八条 本所鼓励披露主体结合自身主营业务开展情况支持乡村振兴、社会公益事业,促进公司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支持乡村振兴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披露主体在乡村和脱贫地区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应当结合业务开展情况披露公司将支持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融入公司战略的具体情况;

  (二)结合公司在乡村和脱贫地区业务开展情况,披露公司支持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当地就业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具体工作成果,包括报告期内总投入金额、惠及群体范围及数量,对公司品牌和业务开展的影响等。

  第四十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公众及社会作出贡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公益慈善、志愿活动等方面的具体情况,以及投入资金金额、人员、取得的效果、对公司品牌和业务开展的影响等。

  第二节 创新驱动、供应商与客户

  第四十一条 本所鼓励披露主体积极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促进公司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在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兼顾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披露主体可以自愿披露报告期内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技竞争力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科技创新的战略和目标,涉及投入金额的,应当同时披露相关资金的筹措安排及保障措施;

  (二)开展科技创新的具体情况,包括研发创新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参与研发创新、科技合作项目的情况,研发投入金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研发人员数量及占比、应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数量等;

  (三)取得的研发进展及成果、获得的专业资质和重要奖项等,包括报告期内发明专利的申请数和授权数、有效专利数,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数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获奖情况等;

  (四)公司科技创新成果及其应用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等。

  其他披露主体可以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开展科技创新及支持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三条 披露主体从事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伦理敏感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遵守科技伦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从事科技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的领域及遵守的科技伦理规范;

  (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科技伦理的规定及其落实情况,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置及其运作情况(如有);

  (三)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如有),包括相关行为的基本情况、被有权机关处罚的情况,内部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四)开展科技伦理内外部培训及科普宣传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工业企业披露主体可以披露报告期内加强供应链风险管理、保障供应链安全稳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供应链风险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定的供应链风险管理目标及具体计划、供应链风险应对机制、措施及实施效果;

  (二)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科技创新等保障自身供应链安全、强化供应链优势等方面的举措和积极效果。

  第四十五条 披露主体或者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应当披露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金额、对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账期设置情况、逾期账款的形成原因、是否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披露下一步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应付账款(含应付票据)余额超过300亿元或占总资产的比重超过50%的,应当披露报告期末逾期未支付的金额,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方案。

  本所鼓励其他披露主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六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的安全与质量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具体措施;

  (二)公司获得的质量管理相关的认证、主要产品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情况;

  (三)报告期内发生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安全与质量重大责任事故(如有),包括事件性质(如行政处罚等)、造成的影响及损害涉及的金额、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进展;

  (四)售后服务、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针对客户投诉的受理途径、处理流程及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及具体措施;

  (二)报告期内发生的数据安全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有),包括造成的影响、涉及的金额、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进展;

  (三)客户隐私保护制度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及具体措施;

  (四)报告期内发生的泄露客户隐私事件的具体情况(如有),包括造成的影响、涉及的金额、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进展。

  第三节 员工

  第四十八条 披露主体应当依法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条件,加强员工培训,履行员工权益保障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的总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与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及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吸纳就业、非正式聘用员工的情况,期末在职员工的性别、年龄等构成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劳工纠纷、员工变动相关情况、招聘录用程序合规与公平透明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与安全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公司职业安全风险及来源的识别与评估情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相关培训具体情况,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投入金额及人员覆盖率,报告期内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如有)等;

  (三)员工职业发展与培训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职位体系设置情况,员工晋升、选拔与职业发展机制,员工培训类型、次数、开展情况,以及年度培训支出金额、员工培训覆盖率等。

  第五章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第一节 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第五十条 披露主体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本指引的要求,积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及具体措施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按照不同可持续发展议题及重要性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的情况,以及融入公司整体治理架构、治理流程、内部制度的情况、对应内部分工情况。

  第二节 防范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

  第五十一条 披露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及具体措施、是否建立举报者保护政策;

  (二)对商业贿赂及贪污风险进行评估的情况;

  (三)接受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培训的管理层人员、员工总数和百分比;

  (四)报告期内发生的商业贿赂及贪污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员工由于商业贿赂或贪污行为而被开除或受到处分、被有权部门调查、与业务合作伙伴的合同被终止或未续约以及针对公司或其员工商业贿赂或贪污行为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有)。

  第五十三条 披露主体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违反公平竞争、从事垄断生产、侵犯知识产权等)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运作情况及具体措施;

  (二)报告期内因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诉讼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披露具体诉讼情况、涉案金额、受到的行政处罚相关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和释义

  第五十四条 本所鼓励披露主体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采用指标索引的方式,展示报告议题体系、提供相关议题概况、指引报告使用者检索相关信息等,提高披露的简明性和友好度。

  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已在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披露主体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引用、索引的方法,对相关信息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部分进行适当的简化处理。

  第五十五条 披露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鉴证的,应当披露鉴证报告、鉴证主体与披露主体的关系及其独立性、鉴证机构经验和资质、鉴证范围、主要鉴证程序、方法和局限性、鉴证意见或结论等。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可持续发展: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需求的发展模式,即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求社会通过提高生产潜力和确保所有人的公平机会来满足人类的发展,并采取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的方针,以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议题:体现上市公司对经济、社会、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重大影响的主题。

  (三)可持续发展风险与机遇:可能对企业的商业模式、战略、目标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的不确定的环境、社会或治理事件。

  (四)重大影响:实际或潜在影响的重大性可从三方面判断,影响的规模(即影响的严重程度)、范围(即影响的广泛程度)和不可补救性(抵消或弥补伤害的难度)。

  (五)情景分析:指在不确定的条件下,确定和评估未来事件的潜在结果范围的过程和方法。就气候变化而言,公司可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气候变化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可能如何影响其未来的业务、战略和财务状况。

  (六)气候相关风险:气候变化对公司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分为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和与气候相关的转型风险。

  (七)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包括急性物理风险和慢性物理风险。急性物理风险,产生于与天气有关的事件,如风暴、洪水、干旱或热浪。慢性物理风险来自气候模式的长期变化,包括降水和温度的变化,这可能导致海平面上升、水供应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和土壤生产力变化。这些风险可能给公司带来财务影响,如资产的直接损失和供应链中断的间接影响。

  (八)与气候相关的转型计划:公司向低碳经济过渡的目标、行动或资源,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等。

  (九)与气候相关的转型风险:公司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努力所产生的风险,包括政策、法律、技术、市场和声誉等方面的风险。

  (十)气候相关机遇:气候变化对公司产生的潜在积极影响,或者全球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努力可能为公司带来的机遇。

  (十一)气候适应性:公司适应与气候相关的变化或不确定性的能力。气候适应性涉及管理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和从与气候有关的机遇中获益的能力,包括应对和适应与气候有关的过渡风险和与气候有关的物理风险的能力。公司的气候适应性包括其战略适应性和应对气候相关变化或不确定性的业务适应性。

  (十二)短期、中期和长期:短期、中期和长期的时间范围在不同的公司之间可能有所不同,并取决于行业的具体特点(如现金流、投资和商业周期等)、公司战略决策和资本分配规划、投资者对该行业公司进行评估的时间范围等因素。公司可以对“短期”、“中期”、“长期”的时间范围进行定义。

  (十三)温室气体:《京都议定书》列明的7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三氟化氮、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

  (十四)二氧化碳当量:根据全球变暖潜势(GWP)来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度量单位。气体的公吨数乘以相关GWP即可以得出其二氧化碳当量。

  (十五)温室气体范围1排放:由上市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来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在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运输工具等设备中燃烧燃料产生的排放,化学品、水泥、钢铁等的生产和加工产生的排放,未经物理控制而有意或无意的温室气体释放等。

  (十六)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上市公司消耗的外购电力、蒸汽、供暖或制冷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

  (十七)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发生在上市公司价值链中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温室气体范围2排放中),包括上游和下游的排放。包括下列类别:(1)购买的货物和服务;(2)资本货物;(3)不包括在范围1温室气体排放或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燃料和能源相关活动;(4)上游运输和分配;(5)操作中产生的废物;(6)商务旅行;(7)雇员通勤;(8)上游租赁的资产;(9)下游的运输和分配;(10)销售产品的加工;(11)销售产品的使用;(12)售出产品的报废处理;(13)下游的租赁资产;(14)特许权;(15)投资。

  (十八)价值链:与上市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它所处的外部环境有关的全部活动、资源和关系。价值链包括公司将产品和服务从概念转化到交付、消费和报废所使用和依赖的活动、资源和关系。相关活动、资源和关系包括公司经营中的活动、资源和关系,例如人力资源;公司供应、营销和分销渠道的活动、资源和关系,例如材料和服务采购以及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和交付;以及公司所处的融资、地理、地缘政治和监管环境。

  (十九)供应链:为上市公司开发自有产品或服务而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上游实体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

  (二十)循环经济:资源循环型经济模式,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强调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质和能源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二十一)利益相关者: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上市公司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投资者等。

  本指引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按照有关国际惯例、我国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设置下列过渡期安排:

  (一)按照本指引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披露主体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2025年度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提前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内部治理等工作安排,本所鼓励相关主体提前适用本指引;

  (二)披露主体适用本指引的首个报告期,可以不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以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关指标的除外;

  (三)披露主体在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期内,若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的影响,可以仅进行定性披露;

  (四)披露主体在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期内,若难以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未来财务状况的影响,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影响的资料和说明,并明确相关披露的工作计划、进度和时间表。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中国证监会《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本所)新一轮《推动提高沪市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适用于本所主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现将主要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总体思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等重要论述。近年来,上交所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上市公司强化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意识,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共建可持续发展良好生态。2023年,上交所共102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占比达到47%,披露主动性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

  为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规范统一的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指引》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发展阶段、披露能力,通过强制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设置过渡期和缓释措施等,实现成本与效益相匹配。二是坚持系统思维。助力上市公司构建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明确以“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为核心要素构建的披露框架,以更好的内部治理、具体行动带动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三是借鉴优秀实践、体现中国特色。总结现行境内外披露制度和优秀实践,参考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积极吸收国际有益经验。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设置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等具体议题,充分体现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价值观和优先序。

  二、主要内容

  《指引》共6章58条,在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完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其中,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为一般要求,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维度的具体披露要求,第六章为附则和释义。主要内容如下:

  1.报告主体、披露时间等要求。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报告主体和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

  2.双重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在《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对企业价值产生较大影响(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

  3.重要议题披露框架。拟披露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4.应对气候变化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除按照《指引》第二章的规定披露气候变化相关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等内容外,还应当进一步披露气候适应性、转型计划、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减排措施、碳排放相关机遇等事项。本所鼓励有条件的公司披露温室气体范围3排放量、采用情景分析等方式进行气候适应性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核查或鉴证等。

  5.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除应对气候变化议题外,环境信息披露一章还设置了污染物、废弃物、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环境事件及处罚、循环经济、能源使用、水资源使用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其是否属于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或者其生产经营对环境的重大影响情况,按照《指引》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6.社会信息披露要求。《指引》第四章设置了乡村振兴、社会贡献、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安全与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员工等重要议题。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规定,披露相关议题所涉及的影响、风险和机遇、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具体成效等内容。

  7.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及具体措施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披露按照不同议题及重要性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制度、控制措施和程序情况等。此外,还应当披露反贪污反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情况。

  8.过渡期安排。按照《指引》规定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4月30日前发布按照《指引》编制的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提前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内部治理等工作安排,本所鼓励上市公司提前适用《指引》的相关规定。

  9.缓释措施。一是首个报告期上市公司无需披露相关指标的同比变化情况,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无法量化披露的原因,前期已定量披露相关指标的除外。二是在2025年度、2026年度报告期内,上市公司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三是难以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未来财务状况影响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提供有助于投资者了解相关影响的资料和说明,并明确相关披露的工作计划、进度和时间表。

  三、规则衔接安排

  本所将在《指引》正式发布实施时进一步明确,对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上市公司,按照《指引》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无需再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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